国土资源部郭连厚 国土资源部作出针对朔城区违法征收土地的处理决定
国土资源部查明,2012年12月,朔城区委、区政府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下团堡乡党委、政府及石庄窝村委会和张蔡庄乡党委、政府及高庄村委会征收集体土地903.3亩,并将833.
1亩土地用于西山壹号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园和蓝天农场项目建设,其中有149.8亩农用地用于房屋、水域景观、园区道路非农业建设,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44条、45条、53条规定,构成了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行为。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8条、《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9条、22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认朔城区委《朔城区委书记办公会议纪要〔2012〕第6期》无效。
石庄窝村委会、高庄村委会自行解除与村民签订的《征地协议》。 (二)、朔城区委、区政府收回违法批准使用的西山壹号和蓝天农场项目用地,对属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建筑物依法组织拆除。
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违法占用土地论处。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依法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如果村集体和村民不愿接收退还土地,可依法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设施农业用地等手续,保障农地农用,严禁进行非农业建设。
(三)、依法将案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本案中,朔城区委原书记(现朔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郭连厚、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委统战部调研员)乔九明、朔城区政府原副区长(现朔州市园林处党组书记、主任)王加焕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存在违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问题,依法移送山西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第一项和第二项处理决定应在收到该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落实,落实情况请书面告知我部。 一、这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监督、纠错的一个典型案例。
行政复议前置的制度安排,旨在启动诉讼程序前,有关政府部门能依法行使行政权、自我纠错、妥善解决争议。从国土资源部针对朔州市朔城区党委、朔城区人民政府违法征收、使用土地行为的处理决定中,我们可以看出,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具有最直接的效果。
国土资源部作为管理国土资源问题的中央机构,对其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具有监督和管理的义务。在涉及行政争议时,司法权应与行政权相互配合、相互监督,共同为人民服务。
二、这体现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尊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国对于九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实行行政复议前置,即对《行政复议法》第30条所涉及的行政行为不满,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