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梁换柱打一动物 杭州一装饰公司偷梁换柱 法院判决退67万再赔82万
杭州的丘女士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其新家装修。然而装修完成后,丘女士发现家具地毯都不是合同约定的……最终杭州江干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有关合同,装饰公司返还货款67万余元,并酌情增加赔偿82万余元。
2017年底,丘女士在杭州市江干区某高档小区购置了一套房产,与杭州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确认了家具软装、地毯采购清单,总价76万余元。但在此后的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地毯是否符合约定材质产生了争议。
原来,丘女士与装饰公司约定整屋家具基本采用榉木实木框架材质,地毯为新西兰进口。但丘女士检查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发现,大部分家具并非榉木实木框架,地毯也缺乏进口证明材料。双方协商不成,丘女士向江干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软装合同,并由装饰公司“退一赔三”。
装饰公司认为,合同已经基本履行完毕,家具即便存在问题也应该减少相应价款,不需要全部退货。所涉家具是装饰公司向某家具公司定做的(约定价款20余万元),定做时约定的材质就是榉木实木框架,所以装饰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不同意三倍赔偿。
为查明事实,江干法院追加了负责生产家具的某家具公司参加诉讼。家具公司陈述,虽然当时合同约定的家具材质是榉木实木框架,但后期深化图纸时,装饰公司的工程师变更了家具材质,家具公司是按约定生产的。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案涉三方实地对家具材质进行了确认,有16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不含榉木;另有8件家具约定采用榉木实木框架,但实际仅在部分位置含有少量榉木。
法院认为,被告装饰公司自行对外定制有关家具、采购配饰,赚取了高额差价,应当承担出卖人的合同责任。被告装饰公司提供的家具中,大部分家具材质与双方约定的不符,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原告要求解除对全部家具的买卖合同应予准许。
对于地毯采购问题,被告提供的材质证明不足以证明案涉地毯材质系进口,故对原告要求解除地毯采购买卖合同的主张,亦予以准许。但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装饰设计部分、硬装部分,不应解除。遂作出上述判决。(郭其钰)